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举措有关问题的规章》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举措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举措有关问题的规章》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方法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章,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退还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