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公积金缴纳规定

2024-08-31 15:36:36

法律分析:

厦门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最高为12%,最低为5%,也就是说亏损单位虽然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也不得低于这一范围。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上一年度经营亏损,或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缓缴养老或失业保险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到规定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降低后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到期需延期的,单位应当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