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一)放宽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落户限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所学专业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的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与我市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营业执照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我市。对上述规定,市人社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二)我市高校和职业院校录取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按规定迁入我市。二、放宽在我市居住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条件外来务工人员持有我市居住证(暂住证)连续满5周年、在我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且在本市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我市。三、调整完善我市有关落户政策(一)调整父母投靠子女落户政策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取消被投靠子女属独生子女的限制。(二)调整完善市内户口迁移政策户口在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或翔安区且满5周年的居民,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参加我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周年,在思明区、湖里区拥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用途为住宅,所有权份额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1%)的房产,可将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
法律依据: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各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10人;省内外各地、市级人民政府办事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国内大中型企业和相当于厅级以上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办理户口迁入人数不超过7人。前款规定的办事处设立超过10年且正常运作的,迁入户口人数予以适当增加,但增加的人数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相应户口迁入人数。申请入户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由市经济发展部门确认后,可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手续:(一)具有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含技师)或文化程度为大学(大专),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二)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依照《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外来人员户口迁入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5年;(二)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5年;(三)有固定职业并签订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四)拥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所;(五)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外来人员户口迁入思明区、湖里区的,应当具备持有本市《暂住证》或《居住证》连续满8年、参加本市社会养老保险连续满8年以及前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