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担连带责任而提起民事诉讼需要缴纳下列费用: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以及申请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而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