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四、行政复议期间停止处罚吗复议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停止强制执行的,也就是说会继续执行,但特殊情况下不能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以下几种情形下,申请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申请人或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执行某具体行政行为的。3.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治安管理处罚提出申诉或者提起诉讼的,在申诉和诉讼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被裁决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属能够找到担保人或者按照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在申请和诉讼期间,原裁决(定)暂缓执行。裁决被撤销或者开始执行时,依照规定退还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只要被裁决的人提供了担保,公安部门就不能在终局裁决或者判决前对被裁决人实行拘留。通常情况下,在日常生活中,公民或者是组织在知道自己被作出行政处罚之后,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但是需要是在规定的时间以内进行提出申请。否则的话,将不能够再进行申请,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满的话,还可以提起诉讼。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关于行政复议的期限已经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也就是60天的时间,如果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话,就是为公民放弃这样的一种行政复议的权利的,除非说存在着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说不可抗力导致没有在规定的期限提出行政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