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制度为三级检验制度。为保证产品质量,一般运用自检互检(一级)、班级检验(二级)、专职检验(三级)而最终确定。因产品生产过程的不同,在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说法与含义。1、自检。生产工人对自己生产的产品或完成的工作任务进行检验,实行“三自”,即自己检查,自己把合格品、废品、返修品、回用品分开,自己记录有关数据,防止不合格品转入下道工序。2、互检。生产工人之间对所制产品、零件和完成的工作进行相互检验。互检有多种形式,如班组质量管理员对本组工人生产的产品的抽检;下道工序对上道工序转来的产品的检验;交接班的互检和同工序工人间的互相检验等。3、专检。由专职人员运用专门检验技术、测试手段和装备进行的质量检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第四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复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