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书和遗嘱有什么区别?

2024-08-31 15:32:48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书与遗嘱这种规范的法律用语相比,属于日常生活用语,一般是死者对自己死亡的交代和对后事的安排,有的遗书中也会包含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是受法律保护的,而不涉及财产处理的遗书则不受法律保护。

遗嘱具有不同的形式,不同的遗嘱具有相应的订立要求。比如自己写的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且要签名注明年月日,不能在打印好之后再签字,打印好之后再签字的遗嘱是无效的。

找人代写遗嘱时,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要注意以下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精神病人、不满18岁的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法律依据:《遗嘱公证细则》第十三条: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二)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三)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四)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五)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遗嘱中一般不得包括与处分财产及处理死亡后事宜无关的其他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