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城市案例:上海新农保关系转移接续
一、跨区县转移
(一)申报
需将非户籍地区县的个人账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缴费期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跨区县转移申请,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
若本人银行卡不是转入地区县指定银行的,需提供转入地区县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原件和复印件,并重新签订《代扣协议》。
因特殊情况参保人无法亲自申报的,可委托亲属或村协办员代为办理申报手续,委托代办的要求同第二章第一节。
(二)办理程序
1、服务中心对转移申请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操作跨区县转入申报,将相关资料上报区县农保中心复审。
2、区县农保中心对转入申报进行复审,复审通过的,打印《上海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接收函》寄往或传真至转出地区县农保中心。
3、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将其新银行卡的账号等信息录入农保系统。
4、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对复审未通过的,将材料退还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撤销转入申报。
5、转出地区县农保中心根据《接收函》的要求将转出金额划转至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
6、转入地区县农保中心收到转出地农保中心划转的资金后,进行转入确认。
二、区县内转移
(一)户籍地在本区县内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新的户籍所在地服务中心进行区县内转移申请,填写《账户变更申报表》。也可委托村协办员代为申报。
(二)服务中心对区县内转移申报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区县内转移手续,打印《账户变更核定表》报区县农保中心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