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拷贝资料的目的决定了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如果员工未泄露且未盗窃商业秘密,不会坐牢。若公司证明员工盗窃并泄露图纸信息,对公司造成损失且公司已保护商业秘密,则可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可报警或起诉。
法律分析
这就需要看员工拷贝资料的目的是什么,如果是自行使用并未打算向外泄露,一般是不算侵犯商业秘密的,不会坐牢。但如果公司能证明员工是以盗窃商业秘密为目的,故意拷贝公司图纸资料,并且泄漏了该图纸信息,对公司造成了损失,且公司已经尽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则该行为可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要是该行为已产生刑事责任,可向警方报案,或自行到法院起诉立案。
拓展延伸
企业开票资料泄露给骗子后果严重,如何保护企业信息安全?
企业开票资料泄露给骗子后果严重,为保护企业信息安全,可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内部控制,限制员工访问敏感数据,并建立访问权限管理机制。其次,加密存储和传输敏感数据,确保数据在传输和存储过程中不易被窃取。此外,定期更新防火墙和安全软件,及时修补漏洞,防止黑客入侵。还应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其对信息安全的意识,警惕钓鱼邮件和社交工程等攻击手段。此外,建议与可靠的合作伙伴合作,确保他们也采取了相应的信息安全措施。最重要的是,一旦发现资料泄露,立即采取行动,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以减少损失并追究责任。通过这些措施,企业能够更好地保护其开票资料和其他敏感信息的安全。
结语
保护商业秘密是企业和员工的共同责任。员工拷贝资料需根据目的来判断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如泄露给他人造成损失,可视为侵权。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加密存储传输、更新安全软件、加强员工培训等措施来保护信息安全。一旦发现资料泄露,及时报警并配合相关部门调查,以减少损失并追究责任。综上所述,企业应全面加强信息安全措施,确保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与安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二条【票据欺诈行为的刑事责任】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
(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票据欺诈行为的行政责任】有前条所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三章本票第八十条【汇票有关规定对本票的准用】本票的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和追索权的行使,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章有关汇票的规定。
本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汇票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