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自首后会减轻处罚吗?

2024-08-31 15:29:47

自首对于减轻处罚具有重要作用,但其效果取决于犯罪性质和自首表现。自首行为包括主动投案、委托他人投案、被盘问后交代罪行等。根据自首情节的不同,可以减少基准刑的幅度,最高可达40%或免除处罚。然而,对于严重罪行造成重大伤害的案件,自首并不一定能减轻处罚。因此,不同案件的处罚结果各异。

法律分析

一、一般自首后会减轻处罚吗

1、犯罪分子有自首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可以免于处罚。

2、自首的表现如下:

(1)犯罪以后的人主动向有关单位投案的;

(2)犯罪以后的人因病伤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

(3)罪行尚未被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单位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罪行的;

(4)罪犯在逃跑的,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或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5)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本意,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其亲友,或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自首。实践中称之为送子归案;

(6)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视为自首。对于同案犯的自首,在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罪行外,还应交待同案犯的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自首。

二、投案自首如何进行量刑

对于自首情节,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供述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比例:

(1)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2)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尚未受到讯问,或者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不同种罪行,以自首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4)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5)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类型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7)犯罪较轻(指法定刑幅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犯罪以后主动的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是属于自首,只要有自首的表现就可以依法的从轻处罚,但如果遇到犯罪的性质比较恶劣,而且造成重大伤害的,那么自首也不一定会被减轻处罚,所以,对于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处罚是完全不一样的。

结语

投案自首在一般情况下可以减轻处罚,具体减轻幅度取决于自首的方式、动机、时间以及犯罪的轻重程度等因素。自首表现包括主动投案、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盘问后主动交代罪行、在逃跑过程中主动投案等。根据不同情节,可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甚至免除处罚。然而,对于犯罪性质恶劣、造成重大伤害的案件,自首可能无法减轻处罚。因此,对于不同案件的处罚结果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一节通缉第二百八十二条通缉越狱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适用本节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侦查第十二节侦查终结第二百九十条对于犯罪嫌疑人在境外,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应当在侦查终结后层报公安部批准,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或者缺席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或者被公安机关抓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三十一条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