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流程:1。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与转移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符合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者因未满10年的参保地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2、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
①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其社保分局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社保分局查询转移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与申请人核对,出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转移接续,出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要求的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③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3、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移:
①参保人在我市就业后向社保分局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社保分局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②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③社保分局收到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