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犯罪案件的定罪问题

2024-08-31 15:22:04

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是自首的条件。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在未被发觉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犯有多罪的嫌疑人如实供述部分罪行也可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嫌疑人需供述同案犯的罪行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投案后如实供述后又翻供不算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再次如实供述可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与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可视为自首。

法律分析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结语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犯罪嫌疑人积极向司法机关主动交代犯罪事实的重要表现。无论是在未被发觉或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还是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自动投案都应得到应有的认定。同时,对于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也应予以认定。然而,翻供行为不符合自首的认定标准。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未被掌握的罪行,也应视为自首,尽管与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