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遗属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为:无固定工资收入的随军遗蠕定期生活补助费为:A、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团职(含相当职务的级别)以下的,每人每月500元、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师职的,每人每月600元、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军职的,每人每月700元、干部生前职务级别为大军区职以上的,每人每月800元、牺牲、病故干部或遗孀本人为红军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生活补助费再增发200元、对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遗孀,其工资收入总额低于上述生活补助费标准的,由军队补足差额部分、不符合随军条件的遗孀:在享受当地政府抚恤优待以外,如遇到特殊困难时,部队原单位可酌情给予补助、牺牲、病故军官、文职干部的未满16岁及虽满16岁,但在校读书或因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经批准投靠军官、文职干部生活的无固定工资收入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也发给一定的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2)军队士官家属在士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待遇,按军队干部有关规定执行。(3)随军干部遗踊另择配偶者,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下一月起不再发给定期生活补助费。(4)享受定期生活补助费的随军遗属去世后,可一次发给6个月的本人生前领取的定期生活补助费,作为丧葬费包干使用。已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遗属去世后的丧葬费,由地方按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