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进行企业贷款时法人是不可以缺席的,毕竟是公司的主要决策者之一,只有法人亲自参与到贷款过程中,并在合同上亲手签字以及盖章,同时通过了身份核实,贷款方才会同意发放贷款,否则没有合同效力,资方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更大。不过若是法人确实无法亲自到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需要带上法人签名或公司盖章承认的法人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同时合同内容不超过公司认定的法人权利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者其他资料。
第六百七十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