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医疗纠纷的途径

2024-08-31 15:12:15

化解医疗纠纷的途径

1.在自愿、公平和合法的平台上协商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的协商解决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有效的原则是平等主体之问的自愿、公平和合法。医患双方在医疗纠纷出现时,都应该保持诚实、守信和理信的态度,对医疗纠纷的主要原因、事实经过、责任程度、赔偿金额进行平等协商。协商不成的,医疗机构应尽早告知患方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三条途径,积极进入鉴定程序,或者上诉到人民法院。对死亡病人死亡原因有疑义的,在规定时效内告知患方可以进行尸体解剖,明确死亡原因,以避免矛盾的激化。

2.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医疗信息是一种有用的、稀缺的资源,它大部分掌握在医院和医生手里,因而患方有权要求医院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以减少医疗的风险性。除了卫生部规定的,对病历信息部分内容的公开外,医院的其他公共信息如医疗质量、效率、效益、价格、费用等也应定期在公开媒体上尽可能详细地公布,使患者能较容易地使用这些医疗卫生相关信息,为患者选择医院、医生以及对疾病的不确定性和高风险性的理解对疾病变化的承受力等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

3.签定合法有效的医疗纠纷协商解决协议书协议书的签定应该在有一方或者双方律师参与的情况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后签定。为的是能够制作较为规范的协议书。为预防患方经过协议后又反悔,患方再次起诉或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方不妨在协议中约定“医患双方放弃基于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切诉讼权”,也可以在协议书上载明一方不履行协议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如果医患双方明确了该医疗纠纷构成医疗事故的,最好约定为“赔偿”,没有约定的可以用“补偿”的字眼。协议书中对纠纷原因、性质等事实的认定,应详细写入协议。签定过程最好再经过公正程序,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协议书的内容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内容,如“患者不得就此事以任何理由起诉”等,否则,这种协议书这一部分是无效的。

4.公安机关应加大对医疗机构的保护力度公安机关切实履行卫生部和公安部的卫通(2001)l2号的联合通告。医方对无理取闹、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患方,应积极取证,并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由司法机关依照条例》做出相应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因患方行为造成民事后果的,由医方依照民法通则》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维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无原则地私了,滥用协商途径。

5.进一步完善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不良事件报告对于发现不良因素、防范医疗事故、促进医学发展和保护患者利益是有利的,也是条例》及其配套政策对各级医疗机构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它的建立与完善的最终目的是要发现,分析整个医疗服务系统中存在的不安全问题。它有利于卫生行政部门对管辖区域内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发生率及处理情况有个宏观的认识,分析发生原因及处理的合理性,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由于目前卫生行政部门对医院的评比和评审办法,都将是否发生医疗事故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因此,对医院自觉上报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产生了负面影响,部分医院是“能瞒就瞒,能赖就赖”。建议尽快制定新的评审标准,减少医疗机构对医疗事故和纠纷报告后对医院审的担忧。

6.对医疗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理宜从轻条例》第55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如果发生了医疗事故,要受到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严重者还有可能被责令停业或吊销执业证书。条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给医务人员敲个警钟,使其尽职尽责,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行医,尽量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但是规定过严,责任过重,将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使其产生防御性医疗行为,导致有限医疗卫生资源的严重浪费,加重病人和国家的负担,也将影响临床医学的发展,最终受损害的还是广大患者。综上,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是一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为条例》等法律所允许。但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也存在可能的赔偿不公,医院瞒报医疗不良事件,卫生行政机关对同一性质医疗不良事件的责任医务人员行政处理不公的弊端。建议建立健全医疗卫生系统的信息公开制度,医疗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对医疗事故责任者宜从轻进行行政处理,从长远角度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