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拖延办案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第一,因为案情错综复杂拖延。案子本身确是复杂,或者人数众多,或者影响重大,不能如期审理结案。第二,因为无法依法判决拖延。本来按照法律做出裁判就行了,因为有人打招呼,写条子,行贿法官,出现无法正确裁判产生的拖延。第三,因为法官等当事人的好处故意拖延。一些无良的法官,办案的目的就是为了捞取实惠,简单地案件迟迟不做出判决,一致等到审限的最后一天。第四,故意寻找拖延的借口。一起案件立案之后,法官为了达到拖延的目的,首先给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即将三个月的时候,再转为一般程序审理,中间还有申请鉴定,一年可能不给你结案。第五,法官对申诉的案件根本不遵守时间已成惯例。特别是在前两年,申诉的案件根本就没有人给你遵守时间,很多案子递上了申诉状,三年五年泥牛入海,经常有把申诉状给弄丢的情况存在。第六,移交卷宗时间被无限延长。本来移交上诉卷宗的时间一般是收齐双方的材料之后一个月,但是,可能两三个月也没有移送到上级法院的事也经常发生。第七,在行政诉讼中为了不让行政机关败诉,故意超期审理,甚至不受理不审理。一些行政诉讼,特别是征地和强拆案件,本来应该判决被告败诉,但是,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很多后遗症,法官宁可枉法裁判,也不会判决行政机关违法。法官延期审理案件的因素很多,主要是上述几种情况,在不幸遭遇之后,应该分别对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方式(试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四十七条故意违反规定拖延办案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对于拖延办案的法官,可以依法举报;对于构成犯罪的法官,更是可以举报控告。《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