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性质:医院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家属或单位之间就病患所发生的所有矛盾纠葛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纠纷。医疗纠纷的特点:医疗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只有医务人员及患者,其他与双方有关的人不属于医疗纠纷的主体。医疗纠纷是发生在医疗过程中,因医务人员的过失导致患者生命权、健康权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纠纷事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