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约定管辖
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大多数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承认协议管辖不以案件与所选择国家的法院有关联为条件。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约定管辖的适用范围
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人身损害赔偿协议能约定管辖吗
协议管辖的条件
1、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2、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3、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用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其约定无效;
4、协议管辖只限于因一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
5、约定法院必须是特定的、唯一的、具体的。
单就人身伤害侵权争议的管辖来说,侵权行为地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29条。但是如果人身伤害侵权的争议已经清晰--赔偿多少已经确定,该协议约定的是如何赔偿的问题,这实质上是还款协议。属于约定管辖条件中的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约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