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包庇罪的认定要点。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在认定包庇罪时,需要注意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以及行为人是否明知对方是犯罪人。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分析
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和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的人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3、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一、包庇罪该如何认定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关于包庇罪的认定主要从已下几个要点来讲:
(一)本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窝藏、包庇行为是在被窝藏、包庇的人犯罪后实施的,其犯罪故意也是在他人犯罪后产生的,即只有在与犯罪人没有事前通谋的情况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才成立本罪。如果行为人事前与犯罪人通谋,商定待犯罪人实行犯罪后予以窝藏、包庇的,则成立共同犯罪。因此,本法第310条第2款规定,犯窝藏、包庇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共同犯罪所犯之罪的法定刑低于窝藏、包庇罪的法定刑,也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结语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犯罪对象是构成犯罪的人,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和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在认定包庇罪时,要注意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的区别,以及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