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普通母猪肉,经过严格检验检疫合格就可以上市销售。但是发情期的母猪肉含有危害人体的物质,特别是产仔前的母猪含该有害物质的量更高,人食用后可能导致性早熟,诱发羊癫风、心脏病等疾病,因此不可食用,不可贩卖。
法律依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猪屠宰的检疫及其监督,依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生猪、生猪产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足额配备桐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由其监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的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检伍芹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局橘森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对检疫结论负责。未经检疫或者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