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安全风险管控措施主要包括:1、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治理责任2、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3、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治理长效机制4、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社会动员、齐抓共管”的风险治理理念5、健全完善风险管控配套措施6、加快风险管控信息化技术的应用7、应创建多元共治的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就是针对人们生产、生活过程的安全问题,进行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评价,运用有效的资源、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管控避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价和风险因素辨识结果,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列明管控重点、管控机构、责任人员和技术改造、经营管理、培训教育、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置等管控措施。(一)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风险治理责任解决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执行中“最后一公里”的困境。强化新《安全生产法》和两高相关司法解释的宣传,从制度、法制上依法明确并督促企业自觉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和区县、街镇属地责任,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个环节、岗位和个人。同时可以引入社会监督机制,鼓励社会公众、专业人员、社会组织及新闻媒体等主体监督政府的监管行为,保障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落到实处。(二)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一是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治理工作职责,并落实到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中,全力协调督促各有关单位健全完善风险管控工作规范和标准,对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形成有力指导。二是及时收集汇总开展各地、各部门专项行动情况信息并适时通报,把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地按照标准和规范要求,切实查清本地区城市风险点、危险源的分布情况,全力推进专项行动向风险管控方向深入开展。(三)探索建立安全生产风险治理长效机制重点研究完善风险治理相关制度办法,健全完善双重预防机制的政府监管体系,强化政策引导和技术支撑,着力督促企业落实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主体责任,支持、推动建设一批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工程示范工程;推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率与企业安全风险管控状况挂钩,并积极发挥保险机构在企业构建风险管控体系中的作用,形成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企业责任落实、社会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提升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夯实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坚强基础。(四)强化“源头管控、严格执法、社会动员、齐抓共管”的风险治理理念创建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监管网络,基于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工作“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及理念,应进一步探索张弥补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短板”的思路和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政府安全监管职能部门与社会各界各部门以及广大群众的良性互动,调动群众对安全生产风险、事故隐患等问题的投诉举报的积极性,为群众就安全生产投诉举报工作创建平台,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职能,严格依法办理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案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有诉必查、有查必果。(五)健全完善风险管控配套措施融合各行业领域风险管控数据,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整体评估,确定企业整体安全风险等级,并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推行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的企业,确定不同的执法检查频次、重点内容等,实行差异化、精准化动态监管。推动各地由点及面,结合掌握的风险点、危险源情况,组织对公共区域内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确定整体区域安全风险等级,绘制整体区域“安全风险空间分布图,建立完善覆盖城市运行各环节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 (六)加快风险管控信息化技术的应用一是尽快建设完善城市风险点危险源信息系统并投入正式运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尽快将前期排查出的风险点、危险源的数据按照信息系统格式要求全部录入或导入信息系统;继续加强风险点、危险源数据综合采集分析利用,构建统一的风险点、危险源数据库,丰富完善风险点、危险源“一张图”展示功能。二是进一步强化信息系统功能设计,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数据交换共享与系统整合接入规范和数据采集规范,实现政府、企业、部门及社会服务组织之间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努力打造“大数据、大支撑、大安全”的信息平台;健全完善决策支持系统,为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控提供科学依据;努力实现企业风险防控异常情况自动报警,实现风险管控“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目标。(七)应创建多元共治的安全监管体系努力实现参与式安全生产监管模式,一是在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中引入市场保险的机制,通过专业保险机构监督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现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治理由企业与保险机构共同分担的机制。二是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安全监督,发挥社会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安全生产监管合力。可借鉴食品药品监管的成功做法,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举报人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内部或风险相关的人员积极举报企业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层安全生产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三是通过协商民事合同或者第三方协议等市场委托的方式,引进第三方监管力量,通过第三方专业化的风险辨识和评估,弥补政府监管的专业性和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创新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新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