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是否能向前任索要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

2024-08-31 15:05:02

1、不能。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相互或者一方自愿给付另一方数额不等的款项,只要未明显超过双方经济条件允许范围,均系以示爱为目的的自愿支出费用,符合人们关于婚恋行为的日常生活习惯,不属于不当得利。

2、分手后,一方起诉返还恋爱期间的共同花销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一、当人得利是什么?如果不返回会犯罪吗?

不当得利不返回属于民事纠纷,一般不构成犯罪,当事人可以通过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财物。《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二、婚前转账离婚后还要还吗

婚前恋爱期间的转账,如果没有借条或其他证据证明属于借款的,按赠与算,不需要还。

若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则可以要回。如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则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借贷关系,在感情结束时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

在恋爱期间,一方为了表达爱意、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而向另一方支付钱款,均属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正常的自愿赠与,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

赠与分为无条件赠与和附条件赠与。

一些含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一般被认为是表达情谊的无条件赠与行为,比如“520”、“1314”等的转账行为。

但如果被认定为以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在双方分手后,因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