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流程如下:1、申请筹建,并将申请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筹建审核,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3、批准筹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4、筹建,申请人应当自获准筹建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延长期内仍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作出的批准筹建决定自动失效。5、验收申请开业,经验收合格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将填写好的开业申请表连同资料报送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6、开业审核,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连同审核意见,及时报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7、批准颁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2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批准的,应当颁发金融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8、登记,申请人凭金融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风险提示:申请筹建的资料: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所在地、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2、可行性研究报告;3、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章程草案;4、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各方股东签署的经营合同;5、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章程;6、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及其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单、海外分支机构和关联企业名单;7、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最近3年的年报;8、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的反洗钱制度;9、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中外合资银行的外方股东或者拟设分行的外国银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经营金融业务许可文件的复印件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10、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