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综合所得税是指在税务年度内,纳税人的综合所得超过起征点但未达到应纳税所得额的,在年度结束后对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综合计算,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款后,扣除预缴的税款余额后形成的补偿金额。如果纳税人在当年没有按时缴纳足额的所得税,则需要在次年进行综合所得税的补缴。综合所得税的补缴过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具体流程包括:首先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和税款;其次扣除预缴税款余额和已缴税款;最后得出补缴税款,缴纳后完成补缴流程。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无法按时完成综合所得税的补缴,将会面临罚息和滞纳金等后果。如果补缴时间过长,还可能触发更高的罚款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雹如枝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