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性粉尘属于呼吸类职业病范畴危害因素。生产性粉尘是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能够较长时间漂浮于生产环境中的颗粒物,是污染作业环境、损害劳动者健康的重要职业性有害因素。生产性粉尘可分类为:矽尘、煤尘、石墨尘、炭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和其他粉尘。粉尘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和粉尘的化学成分、浓度以及粉尘颗粒的大小有密切关系。接触生产性粉尘可引起多种职业性疾患,如含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可引起矽肺;而含铅、锰有毒物质粉尘可引起相应类别的中毒;棉、麻、谷物等有机粉尘可引起鼻炎、咽炎、气管炎和过敏反应等。中国综合防尘和降尘措施可以概括为“革、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1、革:工艺改革,生产设备革新;2、水:湿式作业;3、密:尘源密闭;4、风:密闭抽风除尘,防止粉尘飞扬;5、护:接尘劳动者做好个人防护,正确佩戴防尘口罩、送风头盔等护具;6、管:对防尘设备、个人使用防尘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7、教:对接尘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卫生培训;8、查: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粉尘浓度检测、评价,做好接尘劳动者定期职业健康检查。综上所述,生产性粉尘属于职业危害因素中的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属于呼吸类职业病范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