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因素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生产原料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对职业人群健康有害的致病微生物、寄生虫、动植物、昆虫等及其所产生的生物活性物质统称为生物性有害因素。例如,附着于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某些动植物产生的刺激性、毒性或变态反应性生物活性物质,以及禽畜血吸虫尾蚴等。职业性有害生物因素主要指病原微生物和致病寄生虫,如布氏杆菌、炭疽杆菌、森林脑炎病毒等。根据《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的规定,工作场所空气中白僵蚕孢子与枯草杆菌蛋白酶的容许浓度见表1。有害因素作业常见的生物性有害因素作业主要见于病原微生物实验研究、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生物高科技产业、动物饲养与屠宰以及植物种植等相关行业。(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能因接触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而引起相应的健康损害。(二)医疗卫生行业从事医疗卫生技术服务的工作人员可能因接触致病性微生物而引起相应的健康损害。(三)生物高科技产业以DNA重组技术为代表的现代生物技术操作对象主要是活性有机体,在生产操作过程中工作人员可经常接触致病性微生物或非致病性微生物或其有毒有害的代谢产物,有可能对其健康产生危害。(四)动物相关行业从事畜牧业、动物饲养、动物屠宰等动物相关行业的作业人员存在感染动物性传染病的风险。(五)植物相关行业农业生产人员可能因接触有机粉尘导致农民肺;菇类栽培、采摘工作的人员可因吸入大量真菌孢子而诱发蘑菇肺;从事稻田作业的人员会发生各种皮肤疾患;在森林地区的作业活动中可接触森林脑炎病毒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