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一般可以报销的情况下有三种报销方式:
第一种:参保人因急诊在非选定医疗机构就医、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第二种: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在分娩、人流、计划生育手术后1年内申请支付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
第三种:参保人在参加本市生育保险期间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但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待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后的1年内申请报销。
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的,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可以根据国家的规定标准报销50%(报销比例根据各地的相关规定)
连续缴纳社保满12个月,且生育前一月还在缴纳社保的,才能根据国家规定标准全部报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