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医疗主管部门报告;医疗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了解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2、发生医患纠纷时,应当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3.保存证据:病例、医患双方应对救治工具共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实物由医院保管;需要检验的,应由双方共同指定具有检验资格的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尸检、患者死因不明或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4.向患方告知处理意见5.处理相关责任人6.结案报告。如果家属不服从处理办法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三条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