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死刑犯的遗体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有火化条件的,通知领取骨灰。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尸体或者骨灰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对于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后,以下几种死刑犯尸体或者尸体器官可供利用:
1、无人收殓或家属拒绝收殓的;
2、死刑罪犯自愿将尸体交医疗卫生单位利用的;
3、经家属同意利用的。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怎么处理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死刑后的遗体怎么处理
死刑犯的遗体一般由执行机关通知其家属领取。法律规定,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死刑犯死后遗体怎么办?
关于死刑犯死后遗体怎么办?的法律问题。
入室盗窃未遂该如何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盗窃、家庭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23条规定,由于罪犯的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犯没有得逞。
对未遂犯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普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综合考虑了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害程度、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因素,可将量刑基准降低50%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264条人民的共和国中国,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盗窃是相对较大或多次盗窃、家庭盗窃,盗窃与武器,或者扒手处以有期徒刑三年,拘留,或控制。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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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是怎么执行的
在我国死刑有两种执行方式,分别是枪决和注射执行。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而且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一般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关于一般死刑是怎么处理的?的法律问题。
一、一般死刑是怎么处理的
判死刑后,要交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后,应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枪决、注射,目前采用注射方式执行死刑的情况更多,行刑时犯人被绑在椅子上,由法医向犯人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一般顺序为麻醉剂、肌肉松弛剂和心跳阻滞剂,犯人一般在几分钟内因心跳停止而死亡,必须要经法医确认死亡。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是什么
死刑与死缓是有很大区别的。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一般不会被执行死刑,接下来就会被判处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等。简单来说,死缓往往意味着免于一死。审判机关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是否判处死缓:
第一、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
第二、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
第三、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这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是否巨大。
第四、行为人的危险性。如果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
第五、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
第六、是否可能是活证据。
死刑是属于刑事处罚中最严重的一种,只要法院给予了判决结果就需要立即的执行,执行死刑的方式有很多,一般需要由法院来进行确定;而且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会示众,如果在执行之前发现案件的判决有错误的,那么就应当暂停执行,需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相关内容: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下面专业人士就为您详细介绍。
一、毒品犯罪死刑立即执行有什么标准
以下5种情形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二、毒品犯罪的管辖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上述五种情况下,涉嫌毒品犯罪的会被判处死刑,而且还是死刑立即执行,可见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是多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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