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僵局出现后,无论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会带来极大的损失,而且也违背了股东当初成立公司时的目的,虽然法律上已经确立了公司僵局出现后的司法救济途径,但是由于公司僵局所带来的损失已经无法弥补。
法学家汉密尔顿说过:如果缺乏协议,对僵局的任何补救方案都不能完全令人满意。因此,股东们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应当对公司可能出现的僵局问题加以预防。
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之初,股东之间一个公司合同,它具有契约性,我国公司法给予了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很大的自治空间,因此,制定公司章程时,股东应当根据自身的情况充分利用,科学合理地设计表决权制度和公司的治理机构,这是对公司僵局最好的预防。我们主要可以通过在章程中确定如下的条款来起到公司僵局的预防作用。
1、限制表决权行使制度。即由公司章程规定,一个股东持有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减少其投票权的数额。对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加以限制,防止其利用资本多数决制度,侵害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
2、特定事项表决权制度。即交付股东会表决的特定事项必须经特定的类别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3、表决权回避制度。所谓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股东会表决时,与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厉害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不得就该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其行使表决权。所谓董事表决权排除制度,指董事会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特别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当自行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的制度。如关联交易,为股东、董事提供担保等都应当在章程中加以明确、具体规定。
4、股东之间分享公司的控制权。如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一方担任董事长的,另一方委派的董事可以占多数;双方的董事人数相等时可以以公司的名义聘请中介机构出面委派独立董事;一方担任执行董事的,另一方担任总经理,并明确执行董事无权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等等。
5、最终决定权制度。章程中可以赋予董事长在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行使最终的决定权;也可以规定在董事会出现表决僵局时,可以将此事项交由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此种方法来改善董事僵局。
6、明确约定公司解散事项。《公司法》第44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不能达成时,约定解散显得十分重要,股东可在章程中规定法定事由以外的其他解散事由,该事由一旦出现,公司即归于解散。
7、明确约定股权转让事项。当公司陷入僵局时,小股东有权要求控股股东以约定的或以合理的价格收购股权。该约定是小股东和控股股东意思自治范畴,一经载入公司章程即对股东各方产生约束力。该约定是股东之间形成的股权预期转让法律关系,一旦条件成就,小股东就有权要求控股股东按照约定条件收购小股东的股权。
无论公司僵局出现后的救济途径规定的如何详尽,但是公司一旦出现僵局的情况,将会给公司的运营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害,同时也会严重危害到公司股东的利益,因此最好的方法事杜绝公司僵局的出现。利用公司法所赋予的权利,通过章程的制定来预防公司僵局是当事人的最佳选择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