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中的一种,不属于不动产产权纠纷,此时管辖法院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条和34条的规定,当事人既可以协议管辖法院,约定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与房屋买卖有实际联系的地点法院,也可以由法定管辖中的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