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也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当事人仅有订立保证合同的意思表示,没有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的,不能认定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保证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具体形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保证人和债权人单独签订一份保证合同;
2、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字盖章;
3、保证人在主合同保证栏内表明担保意思,并签字盖章;
4、保证人向债权人递交保证书。
一、哪些情况下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
担保人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1、保证人与债权人同意禁止债权转让,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转让债权;
2、债权人在一般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在保证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内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4、主合同双方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保证的。
二、担保人免责的六种情形及七种例外
1.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
(1)因保证合同无效及意思表示瑕疵免责;
(2)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
(3)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4)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5)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6)保证合同因主合同当事人单方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
2.根据《民法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责任免除的例外情形:
(1)政策性破产企业债务被核销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最高额保证中,单笔交易的效力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
(3)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涉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4)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保证人需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人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未与原保证人形成合意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6)保证人所作保证是否受合同以外第三人影响不涉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不影响保证合同效力;
(7)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承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