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户的银行账户类型

2024-08-31 14:21:54

单位银行汇票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可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另外,还有特殊管理的外汇存款账户和辅助账户管理的电话银行业务。不同类型的银行账户有其相应的开户条件和适用范围,出纳人员必须熟悉这些账户的特点,才能灵活地加以使用。1.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范围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每个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张户。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单位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非法人企业。

(3)机关、事业单位。

(4)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5)社会团体。

(6)民办非企业组织。

(7)异地常设机构。

(8)外国驻华机构。

(9)个体工商户。

(10)居民委员奢、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11)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

(12)其他组织。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条件根据《账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应出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2)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3)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4)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5)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6)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7)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8)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县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9)个体工商户,应出兵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10)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11)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县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

(12)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如果上述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根据《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税务登记证是指国税登记证或地税登记证。如果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无法取得税务登记证的,在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可不出具税务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