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所争执的需要通过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予以解决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消灭的法律事实。每个诉讼都有特定的标的,一般由原告的诉讼请求决定。诉的标的使诉特定化,以区别不同种类的诉。
给付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包括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请求。如给付赡养费之诉,其诉讼标的一是当事人双方的赡养关系,二是给付赡养费的要求。确认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确认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确认收养之诉中,父母子女间的收养关系即诉讼标的。变更之诉,诉讼标的是原告请求变更或消灭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离婚之诉,诉讼标的是现存的夫妻关系。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种解决民事纷争的手段,其特点是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始终处于相对被动和消极的中立地位,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公正地作出裁决,并保证其裁决的实现。这种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对象就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从其最简单的含义上讲就是诉讼的对象。
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因期间届满而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为4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由于诉讼标的直接与所主张的权利有关,因此,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就关联到当事人起诉时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
(二)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法院对案件的实体裁决也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裁决。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标的,法院自然不能加以审理和裁判。法院的终局判决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评断。
(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在规范的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核心是证明和辩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证明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行为都以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中心。
(四)“禁止重复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
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系属)或已经裁判的案件,再行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判断是否属重复诉讼,其根据之一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五)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有关既判力的若干问题中既判力与诉讼标的问题都是其核心问题
因为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要厘清既判力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诉讼标的问题。
(六)六是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所谓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实际上是诉讼请求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按照通常的观点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等质的话,自然诉讼标的就成了法院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