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定义
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要求
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特别要求
附录: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 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上市公司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增强独立性;
(二)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须经注册会计师专项核查确认,该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将通过本次交易予以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有助于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充分说明并披露上市公司发行股份所购买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为促进行业的整合、转型升级,在其控制权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可以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购买资产与现有主营业务没有显著协同效应的,应当充分说明并披露本次交易后的经营发展战略和业务管理模式,以及业务转型升级可能面临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特定对象以现金或者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后,上市公司用同一次非公开发行所募集的资金向该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视同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