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工资标准规定

2024-08-31 14:20:25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允许内退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自愿退出工作岗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并享受相应待遇。距退休5年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可与企业协商实行内部退养政策,期间由企业逐月发放生活费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最低不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生活费标准。企业可根据情况制定职工内退的工资标准。

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及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修养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内退人员指单位内部员工,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之前,由本人提出申请,自愿退出工作岗位,经单位批准后,保留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根据条件享受相应待遇。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是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各个企业也根据自身的情况,由企业规定职工内退的工资标准。

拓展延伸

内退员工薪酬调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内退员工薪酬调整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是为了确保内退员工在离职后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薪酬待遇。该政策的制定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内退员工的工作年限、职位等级、工资水平等。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政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同时,还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确保政策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一旦政策制定完成,还需要进行有效的实施和监督,确保薪酬调整的公平性和准确性。通过这样的政策制定和实施,可以有效维护内退员工的权益,提高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结语

合理制定和实施内退员工薪酬调整政策,是确保其得到公平合理待遇的重要举措。政策制定需考虑工龄、职位等级、工资水平等多个因素,并遵循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合法合规。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商,保证政策可行性。实施过程中需监督薪酬调整的公平性和准确性,维护内退员工权益,提升人力资源管理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十条【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