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破产清算、解散、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应当办理税务注销登记。企业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滞纳金和罚款、发票、税务登记证件等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