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内出血伤残鉴定标准

2024-08-31 14:18:45

一、关于颅内出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

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二、关于眼睛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3.双眼矫正视力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以上是关于眼睛的伤残鉴定标准

三、东莞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四、眼睛的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