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对于已经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银行,应稳妥制定实施风险处置方案,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依法安排重组、实行接管或实施市场退出。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办法》第八条 对于存在以下情形的商业银行,监管机构应在评级综合得分对应的初步级别和档次基础上,进行相应调整:
(一)核心监管指标不满足最低监管要求或在短期内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
(二)出现下列重大负面因素严重影响机构稳健经营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3级及以下:党的建设严重弱化、公司治理存在严重缺陷,发生重大涉刑业内案件,财务造假、数据造假问题严重,被采取重大行政处罚、监管强制措施,重大舆情应对严重不当等;
(三)无法正常经营,出现信用危机,严重影响银行消费者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及金融秩序稳定的,监管评级结果应为5级或6级;
(四)风险化解明显不力、重要监管政策和要求落实不到位的,监管评级结果不高于最近一次监管评级结果;
(五)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应下调监管评级的情形,视情节严重程度决定下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