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契税规定

2024-08-31 14:18:24

法律分析:《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在1999.07.13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法律依据:《北京市契税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承受的行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其他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其细则和本规定缴纳契税。经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双方均为纳税人。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和房屋交换;其中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下列转移方式,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者作价投资、入股的;

(二)以获奖、预购、预付集资建房款或者转移无形资产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三)建设工程转让时发生土地使用权转移的;

(四)以其他方式事实构成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第四条本市契税征收机关为市和区、县财政局。

第五条契税税率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