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以全部财产而不仅仅是以注册资金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注册资金是公司在设立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实收的股本总额。公司在设立后经营取得的财产与注册资金同属公司的财产,公司是以此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而不仅仅以设立时的注册资金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不能将变更或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条件仅仅限定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转移注册资金上,只要查明公司股东为逃避公司债务而抽逃、转移公司财产的,就可以由执行机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抽逃、转移财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新公司法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为我们提供了法律依据。
一、有限公司债务怎样承担
《公司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去世公司债务如何处理?
在我国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公司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其债务由其自身财产偿还,不受法定代表人变更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