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先防范工作,加强医院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以法治院,不断提高医护质量,增强病人的安全感,提高医院的信誉。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纠纷应纳入到医疗风险保险的范围内解决。医疗纠纷的防范工作应重点抓好以下三方面。
(1)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医务人员道德素质是预防医疗纠纷的思想基础。要引导医务人员重视医学模式的转变,从传统的生物医学模式中解脱出来,重视心理、社会因素在疾病发生发展及治疗转归中的作用。这不仅要求医务人员懂得病人心理、经济条件、家庭关系、民族风情、文化程度、人格个性及社会环境因素等对疾病的影响,还要在医务人员中广泛开展以职业道德、职业责任、职业纪律为中心的医德教育,树立起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理想,以病人满意为目标,恪守职业道德,用自己的爱心去温暖病人,从而换取病人家属的理解,树立病人积极配合医生赢得诊疗时间的信心。良好的医患关系不仅有利于疾病的康复,更对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起到积极的作用。
(2)要在医务人员中加强法治宣传和教育,使他们懂得在诊疗过程中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如果做错了就会触犯刑律,要承担法律责任。医务人员只有在医疗护理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严格把关,狠抓医疗质量,才是预防医疗事故发生的最好办法,也是减少医疗纠纷,实行自我保护最有力的措施。
(3)大力开展技术培训,努力提高技术水平是防范医疗技术差错事故的重要保证。医院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三基训练的考核,要大力开展技术训练和岗位培训,要有计划有步骤的实施人才培养工程,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对容易发生医疗缺陷的技术部门要进行重点管理,要全面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考核,把提高医疗质量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上。
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无过错方的医疗纠纷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原因在于病人及家属对医学知识、对病情的复杂性不认识或认识不够,其次是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解决这类纠纷的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引进医疗风险保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尽管如此还是要对无过错方的医疗纠纷有一个科学的认识:医院为使病人达到尽快康复和延长寿命的目的而进行诊治疾病,这种活动是通过医务人员的特定行为来实现的,这在医学道德学中通常被称为医疗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第九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