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与担保的区别为:当事人承担的责任不同,性质不同等。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一、债务并存的分类和特征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债的关系,而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并与债务人共同向同一债权人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具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按份承担债务,即债务人将部分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第三人与债务人按照约定的份额承担债务。第二种是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即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而债务人并不退出,债务人与第三人就债务的全部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并存的债务承担存在以下几点特征:
1.并存债务的承担是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的。债务人和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移转而增加或减少。原先的债务有可撤销或无效的原因的,在撤销和解除前,仍然要承担。
2.对于按份承担债务的情况,债务的部分移转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但是连带债务的情况下,第三人的加入,只须通知债权人即可。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原债务人并不消灭债务,第三人的加入,对于债权人而言,有益无害,因此没有必要经过他的同意。当然,如果债权人明确表示反对的,那么第三人日后则无须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对未来发生的债务可以债务加入吗
第三人可以对将来发生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原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若此后实际发生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加入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原债务到期日开始起算。
债务加入,是指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实务中一般认为,债务加入的债务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债务,甚至有部分人认为必须是到期债务。但是在债权债务设立之前,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对未来发生的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可以构成债务加入,即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只要该他人之债务在将来某一时间可以有效的成立即可;此情形下,加入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原债务到期之次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