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生育险必须是在没有怀孕的情况下交纳的才可以享受报销,也就是说从缴纳生育险的次日怀孕即可享受报销,已经怀孕的情况下补缴是不可以的。没有达到缴费年限要求的,尤其是有法规规章连续缴纳6个月、12个月的,即使补缴也不能算作连续缴纳!这种情况会无法报销!要想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在分娩前缴纳够年限,且分娩当月及之后都要在正常参保状态,否则无法报销!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章》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章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项目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章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