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出现损坏的,由出租人进行赔偿,一般情况下是按造成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的。若承租人在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过程中,租赁物损耗的,承租人不需承担损坏赔偿责任;若承租人未按约定方法使用租赁物导致租赁物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一、出租房屋漏雨是谁来赔偿
如果是由出租人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义务造成的,出租房屋漏雨造成的损失,由出租人承担。如果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造成房屋损坏,从而漏雨造成的损失,则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二、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的情形如下: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2、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房屋,使房屋受到损害;3、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逾期不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