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具体说,包括三个要素:1.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1)非法占有的界定。这里所谓的非法占有,具有特定含义,即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行为人首先是以合法方式持有他人财物,然后非法将该财物转归己有,拒不退还。从犯罪行为的过程来看,侵占行为的发生是建立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的基础之上的。行为人合法持有他人财物首先是基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实践中看,持有他人财物的合法性原因或根据既有法律上的又有事实上的,主要包括:a)委托关系;b)租赁关系;c)无因管理;d)借用关系;e)担保关系。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首先是合法持有,但并未取得所持有财物的所有权,如果行为人基于所有的意思将持有变为据为己有,拒不履行返还义务,数额较大,那么行为人的对他人财物的占有行为就变成非法占有,即侵占。这样,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就转化为刑事法律关系。变合法持有为非法所有,是侵占罪之本质所在。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本罪成立的前提,这里的所谓持有是指他人财物基于上述民事法律关系而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行为人虽然表面上持有他人财物,但并未实际控制该财物,则不构成本罪所要求的持有。判断行为人的侵占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应考察行为人是否首先合法持有他人财物,即是否依据合法原因取得对他人财物的实际控制,如果行为人持有他人财物一开始就是非法的,则当然不可能构成侵占罪。
(2)他人财物的界定。他人财物即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他人财物包括三种情况,即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占有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私人物品神圣不可侵犯,自法治社会以来对个人的权利非常重视,我国在不断的发展中完善各个法律,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解决侵权行为,侵占罪的设立就是在保障个人财产的安全,确保每个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