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有哪些马克思认为,土地所有权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法律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即土地所有者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土地所有者对土地实行垄断,这种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经济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者凭借他对土地的垄断从而获得的相应的地租,地租是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这两者不可或缺,任何一方面丧失,都会使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因此,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在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是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和农民集体,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不能移动,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土地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在一般情况下是统一的,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分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