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随处可见招标。政府在进行一些事务办理的时候,会进行招标。我国是一个民主的国家,政府信息公开化的发展,让我们更多公民对政府的相关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政府招标也不例外。一般我们都认为采购和招标是一回事。那么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法的区别是什么呢?一、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法的区别1、规范的主体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主体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招标投标法规范的主体则无限制,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任何主体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强制或自愿),包括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2、规范的行为性质不同政府采购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招标投标法,规范的是招标投标行为。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公开选择卖方一种交易方式。3、强调的法律责任不同由于《政府采购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规范的是政府机关单位如何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因而它强调的是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招标投标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因而强调的是民事责任。4、管理体制不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模式,采取强制委托和自愿委托的形式。招标投标实行分散采购(包括分散委托和自行组织)的模式,由招标人自愿委托。二、政府采购法的含义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三、招标法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实,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也是紧密联系的,但是并不能等同。政府采购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招标投标则是经济行为,因此,一定要明确这两者的界限。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