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同类别的供应商应采用不同的采购合同格式:由于A、B类供应商与企业是长期合作关系,因此应签订一年内或一个较长时期内有效的一般性(框架性)合作协议,以后每次订货时,以双方传真或信函形式往来的订货清单或采购指令为准,免去频繁起草采购合同的繁琐;针对C类供应商的采购合同格式,则应包含合作协议的相关条款与订货清单的内容,不能只有订货清单。合作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以避免日后因交易产生的经济法律纠纷而带来的经营风险:
1.供销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银行帐号、税号等基本信息;
2.对订货清单或采购指令法律效力的说明:如“依据本合同所制定的补充合同、订货清单、采购指令及相关修订书等,与本合同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关键名词术语的定义和解释;
4.产品的技术规格和标准;
5.知识产权的约定;
6.包装、运输与保险;
7.结算条件:含结算期的约定、信用期、对帐时间和方式、付款方式、币种、发票类型和提交时间,等等;
8.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9.反贪条款:防止贿赂和贪污行为;
10.违约责任和不可抗力的定义;
11.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情形约定;
12.合同期限;
13.争议的解决方式(尤其应注意仲裁或诉讼地点的规定)。
一、供货方在设备采购合同的违约责任
(1)未能依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
这类违约行为可能包括不能供货和不能如期供货两种情况,由于这两类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不同,因此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也不完全一样。
如果因供货方原因导致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依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的部分货款计算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修改违约金,使实际受到的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
供货方不能如期交货的行为又可以进一步区分为逾期交货和提前交货两种情况。只要发生供货方逾期交货的情况,即不论合同内规定由它将设备送到指定地点交接,还是采购方去自提,均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发生逾期交货事件后,供货方还应在发货前与采购方就发货的有关事宜进行协商。采购方仍需要时,可继续发货照数补齐,并承担逾期付货责任;如果采购方认为已经不再需要,有权在接到发货商通知后的15天内,通知供货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逾期不予答复视为同意供货方继续发货。
对于提前交付设备的情况,属于约定由采购方自提设备的合同,采购方接到对方发出的提前提货通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拒绝提前提货;对于供货方提前发运或交付的设备,采购方仍可依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
(2)设备的质量瑕疵
交付设备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如果采购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当采购方不同意利用时,由供货方负责包换或包修。不能修理或调换的产品,按供货方不能交货对待。
(3)供货方的运输责任
主要涉及包装责任和发货责任两个方面。合理的包装是安全运输的保障,供货方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包装。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设备运输过程中的损坏或灭失,均由供货方负责赔偿。
供货方如果将设备错发到接货地点或接货人时,除应负责将设备发送到合同约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对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