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需要交税。关联企业间资金借贷,如果融通资金约定利率低于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税务机关有权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其缴纳相应所得税。
一、向公司借款事由有哪些
1、个人向企业借款事由有:为单位购置零星办公用品(购置大额大宗办公用品要转账)、出差备用金、预支工资(生活费不够)等等,个人向企业借款需要通过严格的审批手续。
2、职工个人向公司贷款需带以下资料: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单位对个人的证明;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借款人户口复印件(原件);购买100%的产权,需带“优惠售房审批表”复印件,同时填写“乌鲁木齐市职工个人住房贷款产权权益抵押证明书”;购买33%的产权,需带“全产权补差计算表”复印件,同时附借款人67%的私房产权证复印件;购安居房(经济适用房),需带安居工程住宅(经济适用书)预销售合同复印件及原件。借款人已交购房款30%以上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单位应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汇交、支取、贷款情况以及售房款帐户帐号写一总证明。
二、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1、明确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殊情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
2、认定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直接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在处理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根据最高院的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比如企业在不具备资质的情况下向向银行贷款进行烟草买卖。
(2)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吸收存款的业务,绝对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
3、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审查担保合同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情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比如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
(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